深圳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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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 容 |
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、外资独资企业设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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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 |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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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|
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,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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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及方式 |
无数量限制。许可方式:直接申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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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 件 |
一、有条例规定的名称; 二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、章程; 三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、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; 四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; 五、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; 六、有健全的财会制度、能够实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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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一、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二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(核对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(复印件1份)(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三、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(原件1份)(在申请书内填写);四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1份)及批准证书副本(1)(原件1份);五、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(原件各1份);六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原件1份);七、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;八、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(原件1份)(可在申请书内填写)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九、法定代表人、董事会成员、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);十、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证明;十一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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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受理机关 |
一、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二、其他公司在其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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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机关 |
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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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 序 |
一、申请 二、受理 三、审查 四、核准或驳回 五、发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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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 限 |
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,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:一、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二、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三、通过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,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,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;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,应当根据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(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)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。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六十日内,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,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。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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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|
许可证件: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。无期限限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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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效力 |
领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后主体资格确立,可从事经营活动。 |
| 收 费 |
收费标准: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,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;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,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。超过一亿元的,超过部分不收费。 收费依据: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(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)、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《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》(1992年8月1日[1992]价费字414号)、国家计委《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[1999]1707号) |
| 年审或年检 |
此项许可须年检 |
| 网上受理 |
无 |
| 状态查询 |
http://app.szaic.gov.cn/gsinfo/slzt.aspx | |